阎良12岁女孩上学路上被砍 三根手指肌腱断裂
4月22日早晨,在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关山村恒南组,12岁女孩婧婧在上学路上被一名男子用刀砍伤。
记者了解到,当时婧婧跟着妈妈和弟弟一起走向幼儿园,妈妈和弟弟走在前面,婧婧独自走在后方。
在路上,婧婧挡住了一名男子的路,便向一边避让,没想到那名男子突然提着切瓜刀下了车,砍向了婧婧。婧婧脖子被砍两刀,双手三根手指也被砍断、肌腱断裂。
周围村民说,当时婧婧非常坚强勇敢,被砍第一刀后便一直奋力挣扎,挣脱后忍着伤跑向幼儿园求救,沿途十几米都有斑斑血迹。随后婧婧被紧急送往西京医院接受救治。
记者今天赶往事发地,村民告诉记者,作案的周姓男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,数年前离婚后便感觉精神受了刺激,平时也不太和人交流,村里人觉得他精神不太正常,也不太与其来往。
但因为他之前并没有表现出暴力倾向,或者袭击他人,便也没对他有防范之心。
记者记者了解到,周某家距离婧婧家只隔着一条近三米宽的村路,可以说是近邻。两家人平时也认识,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。
记者随后来到西京医院了解婧婧的情况。婧婧经过手术接骨和外伤缝合,目前伤情比较平稳。但双手三根手指肌腱断裂,之后是否会出现后遗症,以及对肢体活动又会不会有影响,现在还无法评估。
令婧婧妈妈感到担心的是,婧婧可能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,她几乎不太与生人交流,也不愿谈及当天的事情,谈起便会受惊哭泣。
婧婧的妈妈表示,她很希望相关部门能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摸底排查,并进行管理,不要再让这样的不定时炸弹伤害到别人了。
同时记者在辖区派出所了解到,周姓男子已经被刑事拘留,至于他是否患有精神疾病,还有待司法进一步鉴定。
相关法律解读:
从侵权责任法里关于学校责任可以看出,学生上学或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责任由家长承担。
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。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
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